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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 2000 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币 3、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獨立承擔過下列 3 類中的 1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項合同額 2000 萬元以上的電子工業制造設備安裝工程或電子工業環境工程 2 項; (2)單項合同額 1000 萬元以上的電子系統工程 3項; (3)單項合同額 1000 萬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項。
二級資質標準 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2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2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或通信與廣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5 人,且專業齊全。 (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0 人。 (4)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一級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編者說明 根據建市[2016]226號文件規定: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因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最低資質是“二級”,則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二級資質標準保留對建造師等人員的要求。 根據建辦市〔2018〕53號文件規定: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承包范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型電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二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2500 萬元以下的電子工業制造設備安裝工程和電子工業環境工程、單項合同額 1500萬元以下的電子系統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電子工業制造設備安裝工程指:電子整機產品、電子基礎產品、電子材料及其他電子產品制造設備的安裝工程。 2.電子工業環境工程指:電子整機產品、電子基礎產品、電子材料及其他電子產品制造所需配備的潔凈、防微振、微波暗室、電磁兼容、防靜電、純水系統、廢水廢氣處理系統、大宗氣體純化系統、特種氣體系統、化學品配送系統等工程。 3.電子系統工程指:雷達、導航及天線系統工程;計算機網絡工程;信息綜合業務網絡工程;監控系統工程;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化系統工程;應急指揮系統;射頻識別應用系統;智能卡系統;收費系統;電子聲像工程;數據中心、電子機房工程; 其他電子系統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統及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通訊系統;衛星接收及有線電視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綜合布線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智能小區管理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大屏幕顯示系統;智能燈光、音響控制及舞臺設施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機房工程等相關系統。 5.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計算機、電子、通信、自動化、電氣等專業職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筑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筑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件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現場管理人員指標考核的通知 建辦市〔2018〕5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部分指標,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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